常州城管又出新招便利店的门上贴个“拉”竟然被认为违法!

文章出处:开云买球    人气:1388    发表时间:2024-03-19 01:03:04

  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尴尬:走进一家商店,想要推开玻璃门,结果发现是拉门,还差点撞到鼻子?或者想要拉开玻璃门,结果发现是推门,还差点把门把手拽下来?如果你有过这样的经历,那么你一定会觉得商店老板应该在玻璃门上贴个“拉”或者“推”的提示牌,以免顾客出现类似的尴尬。但是,你知道吗?在江苏常州,有一家便利店的老板就因为在玻璃门上贴了一个“拉”的提示牌,而遭到了城管的铲除!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请跟我一起往下看!

  这件事发生在9月11日,常州市钟楼区一家便利店的老板朱先生,在自己的玻璃门上贴了一个“拉”的提示牌。这个提示牌是一个品牌商赞助的,上面除了“拉”字以外,还有品牌的名字。朱先生认为这样做既能提醒顾客注意玻璃门,又能增加自己的收入,何乐而不为呢?然而,当天下午,城管就来到了朱先生的店里,要求他把提示牌拿下来。城管说,这个提示牌属于户外广告范畴,未经审批就张贴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而且这个提示牌影响市容市貌,不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。朱先生听了城管的话,觉得很扯淡。他说:“这是我自己的店,玻璃门也是我自己的。我在上面贴个拉字为啥不可以?就因为这是品牌商给的,就不能贴?有什么依据?难道一定要自己花钱去做吗?”朱先生认为城管管得太宽了。他说:“这个提示牌又不大,也不影响别人。我只是想提醒顾客注意安全。而且我也没有强迫别人买那个品牌的东西。这跟广告有啥关系?”

  城管听了朱先生的话,并没有理会他的解释。他们说:“规定就是规定。你要想在玻璃门上张贴广告,就一定要经过审批。否则就是违法行为。我们只是依规定执行任务。你如果不服气,可以去投诉。”说完之后,城管直接用贴身携带的工具,把朱先生的提示牌给铲了下来!朱先生拍下了视频,质问城管是谁下的命令。城管说,是城管局搞的规定。朱先生气愤不过,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。他说:“这是我自己的店,为什么不能贴提示?这是不是一种过度执法?”此事引发了热议,有人说,一个拉字能影响市容市貌?确定不是吃饱了撑着没事干吗?也有人说,有多严重!这影响啥了?有个“拉”字不是正好提醒人注意吗?还有人说,大惊小怪,玻璃上有广告理应就不合规。今天贴一个二维码不管,明天商家、脑子灵活的人就敢树大牌,先试探底线,然后大幅广告能占道就占道,你不要低估了国人在占便宜这方面的能力。

  小明说:我觉得城管是对的。根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、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、刻画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、设施上张挂、张贴宣传品等,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。所以,朱先生在玻璃门上贴广告,就一定要经过审批。否则就是违法行为。小红说:我觉得城管是错的。根据《广告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。而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需要登记的户外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、空间、设施等发布的以展示牌、电子显示装置、灯箱、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;利用交通工具、水上漂浮物、升空器具、充气物、模型表面绘制、张贴、悬挂的广告;在地下铁道设施,城市轨道交通设施,地下通道,以及车站、码头、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;法律、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别的形式的户外广告。所以,朱先生在玻璃门上贴的提示牌,并不属于需要登记的户外广告范畴。小刚说:我觉得城管是半对半错。根据《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在建筑物立面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(一)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原有装饰;(二)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原有开口;(三)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原有标识;(四)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原有风格;(五)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原有色彩;(六)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原有结构;好的,我继续写下去。请看我的文章:(七)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原有功能;(八)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原有安全性;(九)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原有环境卫生;(十)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原有美观。所以,朱先生在玻璃门上贴的提示牌,如果遮挡了建筑物立面的原有装饰、开口、标识、风格、色彩、结构、功能、安全性、环境卫生或者美观,就是违反了常州市的规定。但是,城管在铲除提示牌的过程中,是否有侵犯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呢?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,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,并告知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人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。而根据朱先生提供的视频,城管并没有出示任何文件,也没有告知他的权利,就直接用工具铲除了提示牌。这显然是不合法的。

  通过上面的分析,我们大家可以看出,这件事情并不是一场闹剧,而是一场法律较量。城管和店主各有各的理由,但也各有各的问题。城管虽然有法律依据,但是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守程序,侵犯了店主的合法权益。店主虽然有自由经营的权利,但是经营过程中没有遵守规范,影响了市容市貌。我个人觉得,城管和店主都应该互相理解,互相尊重。城管应该在执法前给予店主充分的解释和沟通,给予店主合理的整改时间和方式。店主应该在经营时遵守当地的规定和要求,不要为了一点小利而损害公共利益。只有这样,才能实现和谐共赢的局面。最后,我想问你一个问题:你认为在玻璃门上贴“拉”或者“推”的提示牌是否有必要?你会不会因为这样的提示牌而选择或者放弃一家商店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告诉我你的看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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